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服務學習計畫
壹、前言
現行國民中小學辦理服務學習活動之發想與方式十分多元,為強化各國民中小學辦理之服務學習能與課程結合進行發展,並確實落實從服務中學習之理念,教育部特於99學年度訂定試辦計畫,因試辦成效卓著,已於100學年度起正式實施。
貳、計畫目標
一、 引導國民中小學辦理之服務學習活動與學校課程結合。
二、 擴充學習地點至社區及社會,增加學生實踐、體驗與省思之機會。
三、 發展學生正向之自我概念,培養反思與批判思考之能力。
四、 使學生成為主動的學習探索者,為未來發展作更好之準備。
五、 增進學生社會關懷、社會參與及利社會行為之能力。
六、 與社區建立夥伴關係,讓彼此互為資源與支持。
參、補助對象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肆、實施期程
一、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服務學習計畫(以下稱本計畫)實施期間為105、106及107學年度,計3學年度,且計畫之以3年為規劃原則(105學年度最多提3年、106學年度最多提2年、107學年度最多提1年),如辦理年度中斷,則須以最新申請年度為計畫辦理之第1年。
二、 本計畫將視105、106學年度各校提報之成果報告所呈現實施成效及預算編列情形,逐年辦理計畫審查暨經費補助事宜。
伍、辦理原則
一、 多元參與:設立多元服務方式,提供多元的選擇,讓不同背景學生都能有機會運用自己的能力。
二、 統整融合:在各校既有基礎與特色上,融入學校正式課程並結合教育政策。
三、 合作互惠:服務者與被服務者之間協同合作,共同建立目標,決定進行方式,以滿足雙方需求,並增進彼此能力。
四、 從做中學:以學習為基礎,讓學生在服務實做中應用學校中習得的知能,透過反思連結課程學習與服務經驗。
陸、辦理模式
一、 設計主題方案:運用學校本位課程,由各校依教育特性、地理位置與社區需求,結合社區資源,擇定服務類型與範圍,據以妥善規劃實施。
二、 融入領域課程:由各學習領域(科)教師配合課程需要規劃服務學習內容。
三、 運用社團課程:運用學校社團,進行定期或定點服務活動。
(申請項目一、二者優先補助,僅申請項目三者不予補助)
柒、組織分工
一、 國教署(以下簡稱本署)
由本署委請專家學者組成「國民中小學服務學習諮詢團隊」,就地方政府教育局(處)及所屬國民中小學之推動情形進行實地訪視,本署得擇期派員陪同專家學者,以評估辦理效益。
二、 地方政府教育局(處)
(一) 指定專責人員,處理本計畫行政業務(如受理申請、辦理初審等事宜)及召開增能研習與成果分享暨計畫說明等會議,並適時提供必要之協助與諮詢。
(二) 配合「國民中小學服務學習諮詢團隊」協助安排諮詢輔導訪視等各項事宜,地方政府教育局(處)須於訪視前提供訪視委員各校「國中小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自評表」(附件8)。
(三) 訂定服務學習相關作業規定。
(四) 對辦理成效優良之學校(含教師及行政人員等)核予獎勵。
三、 辦理學校
(一) 成立推動工作小組:由校長與社區代表組成推動工作小組,規劃與執行本計畫。
(二) 辦理增能及宣導作業:應辦理教師增能研習,讓教師瞭解服務學習之理念,並利用各項集會加強教育宣導,讓全體教職員工及學生,均能充分了解服務學習課程之精神。
(三) 確實溝通協調:各校於實施前應與學生家長充分溝通(得召開家長說明會、設計給予學生家長的一封信或以其他適當方式辦理),並需事先與被服務者召開會議以了解被服務者需求,俾建立共識。
(四) 邀請專家學者到校輔導:每學期邀請「國民中小學服務學習諮詢團隊」到校諮詢輔導(得同縣市跨校合併辦理),俾服務學習之辦理更加周延完善。
捌、補助原則
本計畫經費標準及項目係參照「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附件1-1)、「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附件1-2)、「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附件2)、及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學生事務與性別平等教育及輔導工作要點」辦理(附件3);另補助款應依行政院公告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附件4)為審核補助款及自籌配合款比率基準,給予不同補助比率。直轄市以遴選出國中小各4所之學校、縣市以遴選出國中小各3所之學校為原則,每學年每所辦理學校最高補助10萬元,並以納入預算方式辦理經費請撥事宜。
受補助學校應依本署要求參與相關研習活動或成果發表會。
一、 地方政府教育局(處)
地方政府教育局(處)應就本計畫之組織分工擬訂整體計畫,辦理增能研習及成果分享暨計畫說明等會議,並可視需要編列膳雜費、講座鐘點費及交通費、印刷費、場地佈置費等,每學年度最高補助10萬元。
二、 辦理學校
辦理學校依下列經費編列標準編列及執行所需之經費辦理相關活動:
(一) 輔導費:凡邀請個人以學者專家身分到校進行諮詢輔導者屬之,最高補助每人/次2000元。
(二) 講座鐘點費:凡辦理研習會、座談會或訓練進修,其實際擔任授課人員發給之鐘點費屬之。
1. 外聘:專家學者每人/節1600元;與主辦或學校有隸屬關係之機關學校人員每人/節1200元。
2. 內聘:主辦或機關學校人員每人/節800元。
(一) 印刷費:依實際費用標準支出(核實支應)。
(二) 資料蒐集費:凡辦理計畫所須購置或影印必需之參考圖書資料或資料檢索等屬之,上限為3萬元。
(三) 交通費:依實際費用標準核實支出(含諮詢委員訪視交通費)。
(四) 保險費:辦理活動所需之平安保險(核實支應,限非公務人員始得保險)。
(五) 雜支:以活動總經費百分之六計(含文具用品、紙張、活動相關耗材…等),不得流用至其他項目。
三、 地方政府教育局(處)及辦理學校得視辦理情形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附件1-2)所列補助業務項目,並應於所附經費概況表詳述用途別、目的及數量等詳細資訊。
玖、申請程序
一、 申請資格
(一) 為協助計畫之推動與說明,各地方政府教育局(處)務必指派人員參加本署所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服務學習計畫說明會」,若未參與本署105學年度說明會,則該地方政府教育局(處)及所轄國中小學校均無法申請105至107學年度之計畫補助。
(二) 申請學校應參與過本署或所屬地方政府教育局(處)當學年度所舉辦之服務學習成果發表會或計畫撰寫說明會,方可提出申請。
(三) 地方政府教育局(處)請於106、107學年度5月20日前或本署指定之日期辦理成果發表會或計畫撰寫說明會。
二、 申請作業期程及方式
(一) 初審階段:
1. 各國民中小學校每學年度6月10日前或本署指定之日期,將「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服務學習(學校)計畫摘要表」(附件5-1)、「申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服務學習計畫書」(附件5-2)、「本署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附件6)及前一學年度辦理本計畫之成果報告,向所屬地方政府教育局(處)提出申請。
2. 地方政府教育局(處)應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服務學習計畫地方政府初審表」(附件7)及相關規定完成初審(直轄市以遴選出國中小各4所之學校、縣市以遴選出國中小各3所之學校為原則),併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服務學習計畫(地方政府)申請表」(附件5-3)、「地方整體計畫書」、「本署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附件6) (以分學年度方式填列經費申請表)及前一學年度辦理本計畫之成果報告於每學年度6月25日前或本署指定之日期,將所轄學校及地方整體計畫等相關資料函報本署進行複審。
(二) 複審階段:
1. 各地方政府教育局(處)所報複審資料,未依規定辦理或計畫書未完備者,本署不受理複審;所陳計畫書如有退件情事,應於文到10日內予以補正。
2. 由本署邀集「國民中小學服務學習諮詢團隊」委員於每學年度7月中旬進行計畫複審,並依會議決議於每學年度8月初公告複審結果。
3. 符合補助結果之國民中小學若有審查修正意見,請地方政府教育局(處)於每學年度8月中旬前將修正後之書面、電子檔申請資料函報本署,俾利諮詢團隊委員於每學年8月中旬進行修改後複審。
4. 本署將於每學年9月初公告第二階段修改後通過並獲得補助之國民中小學學校暨地方政府教育局(處)名單。
5. 以上公告名單本署將予以補助,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辦理學校計畫完整程度及辦理績效予以調整。
拾、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由地方政府教育局(處)依本署審查後核定補助金額檢送收據報本署請撥經費。
二、 本補助經費由各地方政府教育局(處)督導學校依核定內容執行,專款專用。
三、 各地方政府教育局(處)得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採就地審計方式辦理經費之核銷,原始支出憑證應予留存,以備查考。
四、 受補助學校應將計畫執行成果及相關資料妥為整理,送交所屬地方政府教育局(處)彙整為報署之成果報告。
五、 本案經費之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需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並於辦理本計畫完成後30天內,檢附本署經費收支結算表(下載網址:http://www.k12ea.gov.tw/ap/index.aspx,法令規章點選主計室)、書面成果報告以及成果報告光碟各1份報署辦理核結。
六、 撰寫本計畫書面成果報告格式可參閱(附件9,亦可參照國民中小學服務學習教師手冊(下載網址:http://www.k12ea.gov.tw/ap/download.aspx),關鍵字輸入國民中小學服務學習教師手冊(第二版))。本署得擇優刊登於本署之平面或電子刊物。
拾壹、經費來源
由本署年度經費項下支應。
拾貳、預期效益
一、 讓國民中小學辦理之服務學習活動確實與學校課程結合。
二、 促使國民中小學學生之學習地點更多元,延伸至社區及社會。
三、 藉由服務他人肯定自我,以發展學生正向之自我概念。
四、 透過反思連結課程學習與服務經驗,讓學生成為主動的學習探索者。
五、 涵養學生之人本情懷,增進其社會關懷、社會參與之能力。
六、 結合學校資源與社區資源,達成合作互惠之目標。
拾參、辦理成效審核
一、 受補助之學校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因故延期或變更計畫時,應將延期或 變更之計畫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二、 受補助之學校及地方政府教育局(處)應於每學年度6月25日前提出成果報告,俾利評估實施後之成效,並作為下學年度經費撥付審查之依據。
三、 經訪視委員於各校執行計畫中審核計畫執行過程與成效不佳者,除函請其加強改進外,並錄案列入下一申請案不予補助或減列補助款之依據。
四、 本署於必要時,得邀請地方政府教育局(處)或各校代表列席報告推動情形。各校辦理情形優良學校之成果,將作為服務學習範例,並於相關網站宣導。
拾肆、計畫辦理時程表
項目 |
日期 |
辦理說明 |
辦理計畫說明會暨成果發表會(本署或地方政府教育局(處) |
每學年度5月20日前或本署指定之日期 |
為提升地方政府教育局(處)與受本計畫補助之國民中小學對服務學習正確認知,及所應辦理事項。藉由經驗分享及觀摩交流,協助辦理單位規劃下一學年之服務學習計畫並達成計畫目標。 本署指定106年6月10日前辦理「106學年度計畫說明會暨成果發表會」。 |
受理補助服務學習計畫申請暨地方政府教育局(處)辦理初審 |
每學年度5月20日起至6月25日止 |
1. 符合補助資格之國民中小學校參加該學年度本署或地方政府教育局(處)辦理之計畫說明會暨成果發表會後,將書面、電子申請資料於每學年度6月10日前或本署指定之日期向所屬地方政府教育局(處)提出申請。 2. 前學年度獲得補助之學校,需併同繳交前一學年度辦理本計畫之成果報告給地方政府教育局(處)。 3. 由地方政府教育局(處)辦理申請計畫初步審查後,併同地方政府整體計畫將相關資料寄至本署。 4. 本署指定106年7月10日前將「105學年度成果報告、106學年度申請計畫」初審完畢並送至本署辦理複審事宜;囿因106學年度收件時程已從6月25日延至7月10日,故再次提醒,貴府(局)106學年度申請補助之案件逾時將不再延遲收件,以維護準時送件單位受補助之權益。 |
辦理服務學習計畫複審 |
每學年度7月中旬 |
本署邀集服務學習諮詢團隊委員進行複審。 |
公告第一階段補助服務學習計畫決審 |
每學年度8月初 |
公告通過複審並獲得補助之國民中小學學校暨地方政府教育局(處)名單。 |
辦理修改後補助服務學習計畫複審 |
每學年度8月中旬 |
第一階段需修改計畫之國民中小學,將修正後之書面及電子申請資料,經由地方政府教育局(處)寄至本署進行第二階段複審。 |
公告第二階段修改後補助服務學習計畫決審 |
每學年度9月初 |
公告第二階段修改後通過並獲得補助之國民中小學學校暨地方政府教育局(處)名單。 |
諮詢輔導訪視 |
每學年度9月1日起至該學年度5月20日前完成 |
配合地方政府教育局(處)協助安排服務學習諮詢團隊委員,諮詢輔導訪視受補助學校等各項事宜。以每學期訪視一次為原則。 |
獲得補助之國民中小學繳交當學年度服務學習成果報告 |
每學年度6月10日前完成 |
成果報告請併同下學年度擬申請補助之計畫繳交給地方政府教育局(處)初審,本署將視各學年度學校提報之成果報告所呈現實施成效作為下年度計畫審核之依據。 |
核結截止日 |
每學年度8月30日前完成 |
檢附本署經費收支結算表、書面成果報告以及成果報告電子檔各1份報署辦理核結。 |